远嫌第二

远嫌第二

同胞兄弟,不入寝室;嫂叔相见,笑不露齿;男女五岁不同卧,十岁不同食;不互穿小衣;出嫁姊妹,不至其卧房;从堂姊妹嫂叔,不私见;服外姊妹不相见;抱幼妹、侄女,不裸形,不呜口。

女子无故不见姑夫;妻之姊妹不相见;婿至外家,不进内室;妾之兄弟,不见主母。

养媳虽幼,勿使共食;非至戚,内外不通问;非大礼,内外不通问。

(十五条,初同姓,次异姓,末同异姓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