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于2018年9月10日 由admin捐灰减算 捐灰减算 (同前) 槎溪朱宁约,字士丰,留心书法。康熙乙丑二月,以微疾亡。知交哭之,忽苏曰:“吾寿该四十二岁,以平日勤于学字,随意焚化,散弃其灰,不知珍惜。阴司录过,减吾五年,今三十七,数已尽矣。诸君当知字灰,慎不可弃。”言讫,仍瞑目逝。 [按]若云字既为灰,可以捐弃,则道士焚化章奏,皆在捐弃之数矣。至于瓷器、竹木器所绘字样,砖瓦两头所印福寿记号,往往久滞粪壤中,尤宜禁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