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勿破人之婚姻”
[发明]男家曰婚,女家曰姻。婚者,取昏夜之义,言此礼但当昏夜行之,不可施之于白昼也,有惭愧之意焉。姻者,取因人之义,言当因人以敦伦理,因人以为荣枯也,有从夫之意焉。婚姻之事,两姓合好,以之上承宗绪,下启后昆,中洽亲属,因缘非小。大抵此事,皆定于宿生,非独自己不能主,即两家父母,亦不能主。从善缘而来者,其和好之念,不遂不休。从恶缘而来者,其毒害之情,不结不止。固非人力之所可破也。要其所以欲破者,不是出于挟仇,即是起于嫉妒。无论破于未成之先,或破于既成之后,其罪一而已矣。
有意破人,固是不可。然而相女配夫,相夫配女,则又不可不慎。或年齿悬殊,难必齐眉偕老,或贱良各别,并非户对门当,是亦未可草率。至于室家之贫富,相貌之妍媸,则非所当计矣。
下附征事(两则)